关于我

普法帖:谈高天虎案(一审)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首发于凯迪猫眼看人)

一、高天案案件审判程序有问题吗?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此案件的“审判程序”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所谓“审判程序”,主要是指法院阶段。

二、以伪证罪公安立案,检察机关以“诬告陷害罪”起诉,这有错吗?

没有错。检察机关依法有权更改起诉罪名。

三、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确实是“公诉”案件。

四、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详见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1585716

五、此案件被害人是谁?

根据这两天的报道,特别是今天当地政府媒体的头条,被害人是王某某,公诉机关认为高天虎诬告陷害她指使人奸钉其女儿。

六、证人为什么不出庭接受质证?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
查看全文 »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电话:13501679746,EMAIL\MSN\GTALK\QQ\SKYPE:Peter.Li@shanghainetwork.org,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http://www.lawlee.net

谷歌搜狐拼音输入法之争,感到寒的应当是其他中文输入法

谷歌和搜狐为了拼音输入法闹起来了,来回的声明已经有了两三轮了。双方都声称已经就利用搜索引擎改进拼音输入法申请了专利。谷歌的不作恶形象受到了严重打击,搜狐这几年好容易有的一个亮点受到了威胁,用户们则乐滋滋地挑选着哪款拼音输入法更好更适合自己。

这事客观效果上更像是一个炒作,双方都为此赚足了眼球。我是绝对不相信双方会想去打一场官司,专利纠纷的行政解决及诉讼没个两三年是结不了的。

从这件事情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的管理已经成了新兴行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不管有没有用,也不管这专利是否会在未来被申请无效,先把路障尽量多的树起来,就算以后打口水仗也有个凭据。

搜狐的人说问了律师,输入法的词库也是有著作权的,谷歌盗用词库也是侵权,谷歌说已经更新版本了解决了。这著作权的追究其实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按拼音的智能排序,从用户及语言实际角度,最终都是接近和一致的,任何有点技术能力的公司花上足够的人工和时间把这些词人工排一下并不是什么难事。

这次事件中,心里最寒的是其他拼音输入法。几乎在各个论坛,都看见有人声称放弃紫光、放弃微软拼音以及智能ABC,或者选用了搜狗输入法,或者选用了谷歌输入法。微软可能不愁这个,但其他这些拼音输入法该何去何从,如何建立显著的不能被这些大网站轻易模仿的特色而存活下来?不是很清楚地问一下,其他这些拼音输入法有谁为自己的技术特色申请过专利呢?我印象中只有一个五笔输入法申请过专利,至于拼音输入法我以前还真没听说过。

(阿卡律师2007.4.11写于http://www.lawlee.net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电话:13501679746,EMAIL\MSN\GTALK\QQ\SKYPE:Peter.Li@shanghainetwork.org,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http://www.lawlee.net

没有律师的辩护,高天虎不可能办成铁案

(本文首发于凯迪猫眼看人)

据高天虎原来聘请的王律师说,是因为高天虎在看守所时多次要求见律师的请求未得到回应而对律师失去信心。不论这缘由是如何,现在的事实是,高天虎已经拒绝了聘请律师为他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案件已经开审了。这是不是公诉人的幸运呢?或许是,因为在庭上少了相当的对手。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没有律师的辩护,高天虎不可能办成铁案。

所谓铁案,是让人可以反复推敲而绝无错误的案件。但因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高天虎案在审理中是不可能得到这样的效果的,理由如下:

1、据公诉机关的证据,高天虎居然用自己的精液来诬告别人强奸自己的女儿,高天虎显然是一个连通常的科学技术知识都不清楚的人,甚至平时都不注意各类法制报道。DNA鉴定强奸犯又不是什么新技术,多少年的事了,他连“伪造”这个都做不好,可想而知他能针对公诉人的意见和举证提出什么有效的反驳,公诉人的起诉书及举证因此缺少了“锻炼”,这如何能判断出“铁”?

2、也据公诉机关的调查,高天虎此人以前因打架犯过流氓罪,可以初步判断此人易冲动不计后果。而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辩论需要的是理性而冷静的思维。从目前的报道来看,高天虎在质证方面显然就很冲动和缺少专业理性。比如对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他只强调是有人从其妻子那里搞到自己的精子,但却没有对司法鉴定的原材、鉴定原理、结果的表述上下功夫,这在专业律师的眼里是一个很大的失误。

3、从高天虎在处理女儿死去后那两天的表现来看,高天虎也缺少缜密的思路,什么抬尸到宾馆之类的举动就说明了这一点。真正老到的人不会这么做。在对庭审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也没有看到高天虎对于庭审过程有什么缜密的思路,只是表示无罪。

公诉人或支持公诉人的朋友可能会说,高天虎自己拒绝聘请律师,那是他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是公诉方所为。是的,我也同意这一点。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此案最终定了高天虎的罪,那么至少公诉人无法有足够的自信和理由来宣扬此案是“铁案”。在论坛那些称公诉人已经举了充分证据的言论我也不表示认同,道理很简单,没有充分有效的“质证”,谁能断言公诉人的证据是铁证?

两个人比赛武功,其中一个自行将自己的双手先砍下,那是活该,但另一个人如果对外宣称“完胜”,那他也是“精神残废”。

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电话:13501679746,EMAIL\MSN\GTALK\QQ\SKYPE:Peter.Li@shanghainetwork.org,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http://www.lawlee.net
沪ICP备05002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