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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盗链非盗”,对迅雷和华军之争的解读

2006年06月5日 PM 35:42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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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是新来的吧?”<p>
这言下之意,就是你怎么不懂得已成惯例的规矩。<p>
下载网站多少年来已经形成这样的一种营利规矩:以网页流量来赚取页面广告费。没想到,这规矩让这新来的迅雷给打破了,而且这种打破是建立在用户体验改善的基础上的。<p>
对于下载网站的经营者来说,必须意识到这样一个残酷的事实:用户是不会在乎网站的成本开支的。华军、天空等下载网站,在服务器、带宽方面的投入确实比一般的内容展示类网站大的多,收入也主要也只源于页面的广告,可是,用户不会也不必在乎这些,用户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考虑怎样下载软件更快更方便。<p>
华军痛斥迅雷在盗链,其实这不是重点,真正想表达的是这个意思:<p>
“用户通过迅雷可以不访问华军网站的页面而直接下载华军服务器中储存的软件,迅雷造成华军网站页面的访问量下降了,于是乎页面广告浏览量也下降了,广告收入减少了,但服务器和带宽成本并没有减少。”<p>
因为迅雷,访问华军的服务器的人可能还增加了,但是访问华军网站页面的人数反而减少了,这才是华军等网站生气的原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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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链是不道德的吗?<p>
在这次口水战中,双方都没有提到盗链的合法性的问题,显然双方都意识到这盗链虽然有个好似违法的“盗”字,但并不涉及违法问题,真所谓“盗链非盗”。<p>
华军在其公告中指出:“如果服务器的直接下载地址被别的网站或者下载程序引用,没有经过真正资源提供方的同意或授权,在业界叫做盗链”,并且言明这是“众所周知”的。从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来看这个问题,华军的意思简化一下就是“这是行业惯例,盗链者违反行业惯例,因此是不道德的”<p>
说实话,我对这段确实很头大。这违反规矩、打破规矩以及建立新规矩之间的界线还真是不好分。更何况在这互联网行业里,本来就应当崇尚不断打破旧规矩的风气。因此,道德与否的标准应当是违反老规矩后的行为后果是否损害某种公德,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违反惯例就是不道德,那不成了慈禧口里的祖宗规矩了嘛。<p>
对用户而言,迅雷用p2sp的方式同时“盗链”多个下载地址来下载一个软件,速度提升的体验是明显的,相比较原先传统下载方式的技术进步性也是明显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反而应当鼓励才是。<p>
可是对传统下载类网站来说,因为用户使用迅雷,完全有可能在没有访问过自己网站页面的前提下直接访问服务器内软件的下载地址,传统的盈利模式被动摇了。活还在干,可能干得更多,但收入却不如从前了,这不管轮到谁头上谁也受不了。<p>
但问题是:在一个商业的社会里,自己的收入因为另一方的经营行为而减少时,是不是另一方就是不道德的?显然不是。只有当对方的行为是违法或不道德时,才可以指责对方的不道德。这也是华军在公告里首先就抓住“盗链”的原因所在了。如果“盗链”不违法及不违反道德的话,对迅雷的指责也就没有根据,即使是因为迅雷使自己的收入减少了许多。<p>
问题又转回来:盗链是不道德的吗?<p>
虽然从互联网文化的共享精神出发,所有开放于互联网上的资源,包括链接在内,任何人取得、分享这样资源或链接都不应当称为“盗”。但是,从所有权角度出发,服务器所有者有权拒绝或限制某些资源的无条件转载及使用,包括服自有域名下的链接地址。问题是,这种限制是应当事先声明还是默认的?将互联网上的链接都视为默认不得引用发布?<p>
以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为例,将作者发布在网上且没有声明转载限制的作品视为可以自由转载而无须事先授权(当然要付费的)。因此,以同样的态度来看,下载类网站的软件下载链接地址,在没有事先声明的前提下,自由转载发布根本谈不上“盗”字,更谈不上什么不道德。我想了解一下,在这次争议之前,相关下载网站有没有事先声明过自己服务器上的软件链接地址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引用??(当然,我觉得迅雷也应当向这些下载网站付费)<p>
有人还举了搜索引擎的例子:搜索引擎上也可以直接搜索到网站服务器上文化的直接地址,但网站只要在服务器根目录下编写一个符合规范的文化就可以防止这个。但迅雷并没有提供这样的技术支持,所以迅雷有问题。<p>
这样的论证实在不值一驳。一个汽车厂商提供了100年的保修,而另一个厂商只按国家规定提供保修期,于是那个只按国家规定提供保修期的厂商就是不道德的?<p>
相反,如果这是一个建议,我倒觉得这也是一个好建议,迅雷不妨试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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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场迅雷华军之争的结局是注定的,那是由用户的选择及体验来决定的。双方如果只把争议的焦点放在对方的身上而忽视这个最终的裁决者,那是很可笑的事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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