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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猫是否走直线,不取决于猫,而是取决于老鼠

2005年11月26日 PM 39:00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赵本山在他的小品里有句台词,猫是否走直线,不取决于猫,而是取决于老鼠!我们舍近求远,带着SOHO尚都一年两次进山西。一次是今年的五月初,虽没有马上见到巨大销售额,但在今年九月份公司“走出观望”的突围行动中,原计划完成五亿元销售额,最后达到了十一亿元,200%的完成了预计的销售计划,这其中主要是山西的客户帮了忙。十一月份“SOHO尚都再进山西”,今天又有了超过七千万元的销售额。“猫是否走直线,不取决于猫,而取决于老鼠!”。哪里有市场,哪里有客户,我们就出现在哪里,了解他们的想法,为他们服务。我想,如果我们事先制定好完整的计划,完善而详尽的路线图,我们不光抓不住老鼠,还会处处碰壁。”
潘石屹在他的BLOG里说了这么段让人印象深刻的话。其实道理还是那些简单的市场营销道理,也算是老生常谈了,但如何结合实际说的让人印象深刻,也算是一种能力。

法学家眼中的女孩短裙问题(转载)

2005年11月26日 PM 36:38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1、周旺生(法理专家)说:女孩睡前将短裙脱掉是一种行为,女孩醒来发现短裙被盗是一个事件,无论是行为还是事件,都会引起穿短裙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焦宏昌(宪法专家)说:中国的女孩既有穿短裙的自由也有不穿短裙的自由,既有穿这种短裙也有穿那种短裙的自由,既有过去穿而现在不穿也有过去不穿而现在穿的自由。
3、王铁崖(国际法专家)说:一个女孩即使穿着5件未付费的短裙从商场出来,公安机关也不能实施拘留,因为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官。
4、江平(民法专家)说:女孩可以当众抛弃对短裙的所有权,但不得以此侵害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尤其对男性高血压患者更是如此。
5、巫昌祯(婚姻法专家)说:妻子出门穿短裙、回家穿长裙、睡觉穿羽绒裙,这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他们对三条裙子的所有权已有分割,则应当准予离婚。
6、陈兴良(刑法专家)说:女孩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将自己的短裙借与室友穿的,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7、张树义(行政法专家)说:女孩因在表演节目中故意将短裙长时间脱落,而被公安机关作出停止演出和责令穿一个月棉袄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棉袄的穿着。
8、王卫国(经济法专家)说:女孩弯腰拾钥匙时,因短裙的质量问题而致使短裙大面积开裂时,她既可以向专卖店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9、张晋藩(中法史专家)说:女孩在公共场所穿短裙的规定,在我国古代是罕见的,但是现在的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解释和规定,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典籍都有有章可循的。
10、王保树(商法专家)说: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连续的脱裙子行为,就是商行为。 可以起商号,但应当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韩德培(国际私法专家)说:脱裙子应适用脱裙子行为地法,如果引起合同纠纷, 应当适用与脱裙子行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请求,应当适用国籍法,但是法院可以以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为理由,排除适用。
12、李步云(法理学专家)说:女孩儿穿短裙,是以法治裙,还是以人治裙?我想还是应当以法治裙。虽然说目前的以人治裙现象还大量的存在,但至少我们是在“走向法治”。
13、邱兴隆(刑法学专家)说:当一个被判死刑的女孩儿身穿美丽的迷你短裙走上刑场的时候,从西方基督教教义的角度,我们是在对上帝所造不可剥夺之美的杀戮;从天赋人权的角度,我们是在侵犯该女孩儿的基本生命权和穿短裙权;从现代人权及人道主义的角度,我们是在国情的合法外衣下进行极不人道的非法行为。所以说,我们应该废除死刑。
14、张卫平(诉讼法专家)说:女孩儿穿超短裙致使高血压患者猝死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穿超短裙女孩儿就穿超短裙行为与患者猝死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5、苏力说:某地女性夏季有穿内裤招摇过市的风俗,政府以为这种现象有伤风化,引起犯罪,立法规定夏季女性不准穿内裤上街,而应穿裙子。法律施行后结果该地女性都穿短裙上街。这是法律规避的一种典型的现象,但这种现象恰恰体现了法律的效力,是法律得到尊重的表现。通过法律规避,国家法可以慢慢渗透、改造民间法。
16、梁彗星说:假如民法典禁止穿短裙,我个人认为宁愿不要民法典,保留民法通则

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

2005年11月26日 PM 35:14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

序 言

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成员们相信公众的启蒙是公正和民主的基础。寻找新闻,并对事件及各种事务提供全面公正的报道,是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有良知的来自各媒体各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努力为公众提供全面和诚实的报道。职业上的正直是一个新闻工作者公信力的基石。本协会成员共同承诺符合道德的行为,并接受这一准则,以此作为本协会的宗旨和行动规范。

寻求事实,报道事实

在收集、报道、解释信息时,新闻工作者应诚实、公正,富有勇气。

新闻工作者应该:

-从所有来源对信息进行验证,并注意避免疏忽导致的错误。故意的扭曲绝不可接受。

-努力为新闻报道的当事人提供机会,让他们能对针对自己不良行为的指控做出反应。

-尽可能辨别新闻来源。在来源的信任度问题上,公众有权了解尽可能多的信息。

-在做出匿名报道的承诺前,必须询问消息来源的动机。在对交换信息做出承诺时必须澄清所有条件。恪守承诺。

-确保标题,导语,宣传材料,照片,视频,音频,图表,演讲中的警句和引用不被歪曲。不能脱离上下文而过分简化或强调一个事件。

-不能扭曲新闻照片或视频的内容。为使图片清晰而采用图像增强技术是可以的。蒙太奇或照片图解必须标明。

-避免有误导的对新闻事件的再编排或舞台演出。如果一个故事必须重新排演才能讲明白,必须标明。

避免在暗中或用其他秘密手段收集信息,除非该信息对公众极端重要且用公开手段无法取得。使用这些方法必须在消息中进行解释。

-不可抄袭。

-大胆讲述人类经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即使这样做不常见。

-考察报道对象的文化价值观,但要避免把此价值观加诸他人。

-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人种,地域,性取向,残疾,长相或社会地位的成见。

-支持对观点的公开讨论,即使这些观点不一致。

-让没有发出声音的人说话;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可能同样有效。

-区分宣传和新闻报道。分析和评论应标明,并不得歪曲事实或上下文。

-区分新闻和广告,并避免混杂或模糊两者之间的分界。

-承认确保公共事务公开进行、政府记录应公开是一项特别责任。

危害最小化

有道德的新闻工作者像对待任何值得尊敬的人那样对待消息来源、报道对象和同事。

新闻工作者应该:

-对那些可能因报道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人表示同情。在面对儿童或没有经验的采访对象时要特别细心。

-面对那些遭受不幸或正在悲痛中的人,采访或拍照以及使用这些材料时要特别地细心。

-认识到收集及报道信息有可能产生伤害或不愉快。对新闻的追求不是自大的许可证。

-认识到在对自己信息的控制上,个人比任何寻求权力、影响或注意的人以及政府官员有更大的权利。只有超乎寻常的公众需求才能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变得正当。

-显示出好的品味。不迎合对耸人听闻消息的好奇心。

-在指认未成年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时必须小心。

-在正式判决文件下达之前,指认犯罪嫌疑人必须小心。

-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独立行动

在公众知情权之外,新闻工作者不应受任何利益的驱使。

新闻工作者应该:

-避免利益冲突,不论现实的还是可预知的。

-保持不参与任何有可能会损害个人正直或公信力的团体及活动。

-拒绝礼品,人情,酬金,免费旅行以及特殊接待,并且如果会损害新闻公正,应避免兼职工作,不参与政治以及社区组织中的公共事务。

-说出不可避免的冲突。

-保持坚守这些原则的警惕性、勇气和力量。

-拒绝给广告客户和特殊利益者以特殊对待,扛住他们影响新闻报道的压力。

-在消息来源为钱或其他利益提供消息时,保持警觉;不应为新闻招标。

负责任

新闻工作者应对读者、听众、观众负责,互相之间也是如此。

新闻工作者应该:

-对新闻报道进行解释,并邀请公众对新闻报道的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公众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说出自己的不满。

-承认错误并迅速进行更正。

-曝光不道德的新闻行为和新闻媒体。

-坚守要求别人遵守的高标准。

本准则由1996年SPJ全国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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