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8日 PM 01:19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本文首发于凯迪猫眼看人)
据高天虎原来聘请的王律师说,是因为高天虎在看守所时多次要求见律师的请求未得到回应而对律师失去信心。不论这缘由是如何,现在的事实是,高天虎已经拒绝了聘请律师为他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案件已经开审了。这是不是公诉人的幸运呢?或许是,因为在庭上少了相当的对手。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没有律师的辩护,高天虎不可能办成铁案。
所谓铁案,是让人可以反复推敲而绝无错误的案件。但因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高天虎案在审理中是不可能得到这样的效果的,理由如下:
1、据公诉机关的证据,高天虎居然用自己的精液来诬告别人强奸自己的女儿,高天虎显然是一个连通常的科学技术知识都不清楚的人,甚至平时都不注意各类法制报道。DNA鉴定强奸犯又不是什么新技术,多少年的事了,他连“伪造”这个都做不好,可想而知他能针对公诉人的意见和举证提出什么有效的反驳,公诉人的起诉书及举证因此缺少了“锻炼”,这如何能判断出“铁”?
2、也据公诉机关的调查,高天虎此人以前因打架犯过流氓罪,可以初步判断此人易冲动不计后果。而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辩论需要的是理性而冷静的思维。从目前的报道来看,高天虎在质证方面显然就很冲动和缺少专业理性。比如对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他只强调是有人从其妻子那里搞到自己的精子,但却没有对司法鉴定的原材、鉴定原理、结果的表述上下功夫,这在专业律师的眼里是一个很大的失误。
3、从高天虎在处理女儿死去后那两天的表现来看,高天虎也缺少缜密的思路,什么抬尸到宾馆之类的举动就说明了这一点。真正老到的人不会这么做。在对庭审的新闻报道中我们也没有看到高天虎对于庭审过程有什么缜密的思路,只是表示无罪。
公诉人或支持公诉人的朋友可能会说,高天虎自己拒绝聘请律师,那是他自己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是公诉方所为。是的,我也同意这一点。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此案最终定了高天虎的罪,那么至少公诉人无法有足够的自信和理由来宣扬此案是“铁案”。在论坛那些称公诉人已经举了充分证据的言论我也不表示认同,道理很简单,没有充分有效的“质证”,谁能断言公诉人的证据是铁证?
两个人比赛武功,其中一个自行将自己的双手先砍下,那是活该,但另一个人如果对外宣称“完胜”,那他也是“精神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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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5日 PM 00:06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本文首发于凯迪猫眼看人)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里提到了高天虎在8几年的时候曾犯“流氓罪”!!
“流氓罪”,没有过多学习法律的人可能不知道,这个罪可是非常非常著名的一个罪名哦。
这是一条已经被新刑法删除的罪名,这是一条曾经被法律界称为“口袋罪”的罪名,在80年代尚保守的民风下,几乎所有过于开放近似有伤风化的行为都可以放进这个罪名里。还记得有个过气歌手叫“张行”的,就是唱“迟到”的那个,就是犯的这个罪,据说也就是因为他同时多交了几个女朋友,于是乎被认定玩弄女性。
不要笑,这是曾经发生的非常真实的法律。包括多打几次群架之类,都有可能被定流氓罪。
根据我听到的,在1983 年“严打”中,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不可思议吧。大家再想想现在的木子美是多么幸运吧。
就是这样一个被严谨的法律人唾弃的罪名,早已经被收进历史垃圾堆的罪名,我们有幸在高天虎案中又听到了。当然,公诉机关只是按照程序说明犯罪嫌疑人以前有没有犯罪记录,这是所有刑事案件公诉书都必须要写的。但是作为听到这个内容的人来说,必须要注意此罪名是如此的特殊。换句话说,如果高天虎以前犯的是其他罪名,我对他的社会评价会是负4分,而如果是流氓罪的话,我对他的社会评价将视当时具体的犯罪事实打分0分到负4分。也就说,他当时流氓罪的行为放在现在实施,完全存在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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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9日 PM 02:31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本文首发于凯迪猫眼看人)
物权法还没有生效,拿物权法来解释现有的纠纷只能是立法修改意见,不能解决眼下的问题。
在现有中国的法律体制下,有关征用土地房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两部,一是法律《土地管理法》,二是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很明显地将“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为旧城改造”区别开来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因此,除非《土地管理法》的制订者连基本的语言逻辑都没有搞清,那么,至少在目前的有效法律体制下,“旧城改造”项目不能理解为“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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