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16日 AM 07:34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如果对资信评价的概念有所了解的话,估计您一定会较同意我这个标题。
但遗憾的是,在越来越多并不太专业的新闻报道的心理诱导下,中国的很多网络用户似乎已经把“信用评价”与淘宝网那套用户互相评价机制划上了等号。也正因为如此,当淘宝网调整了评价投诉机制后,相当数量的淘宝用户还曾经“情绪不稳定”了一下,世称“评价门事件“。
在国内,真正意义上的“资信体系”,对我们而言,是一个“熟悉又陌生的孩子”。
一方面,我们对他不陌生,很多人都知道如果自己有拖欠银行贷款、或手机欠费等情况发生时,以后再到银行贷款或许会有麻烦,这就是国内已经开始慢慢发展的“个人资信体系”,部分省份已经有了专门的资信有限公司来采集并向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资信报告。
但另一方面,我们对他又是非常陌生的。资信体系及相关服务行业在我国尚处于幼稚起步期,由于信用数据的采集共享等内容涉及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极其复杂的协调安排及技术问题,目前征信体系从整体上并未建立起来,作用及范围相对很小。公众及一般企业目前无法通过现有的资信企业得到有价值的信用数据或信用报告,也因此,对之感兴趣并进而了解资信评价基本内容的就更少。
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商务相比较,有一个重要的环境依赖特点:电子商务对社会资信体系的依赖要比传统线下商务高得多。甚至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相对完整成熟的资信体系的支撑,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真正做大的。这个高度依赖性,主要是为了平衡和弥补电子商务便捷性所相应带来的交易信用基础方面的风险。
问题在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这个资信体系,是一个“环境问题”,这根本不可能是由一个电子商务主体自己来完成的,只有政府或政府强力指导下的专门性第三方机构才能来管理和建设,这已经为这方面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证明。淘宝网自己试图要建立某种“信用评价体系”,是一种无奈,也是某种程度上的可笑。无奈,是因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缺失而电子商务又高度依赖于此;可笑,是因为它根本无力也不不应当来做这个事儿,到头来只能做出一个玩具,或者说一个鸡肋。一个鸡肋,弃之有点可惜,于是,为了降低公司成本或其他考虑,减少审核用户关于恶意评价方面投诉的工作量就不会是很困难的考虑,因为这个东西实质意义并不大,在这上面少花点人工对企业的影响是“无所谓”的。
在淘宝调整评价投诉机制前,坊间传说不到200元就能让人搞到几钻级信用,卖家的信用等级几乎没有可信性,但至少我们还看不到恶意评价的大量出现,因为那时淘宝的评价投诉规则还相对比较合理,能删除很多恶意或不当的评价。但现在连这个优点都没有了,许多事实上不当的差评淘宝客服将不再删除了,淘宝只负责文明礼貌用语和同业商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些东西,从真正的信用体系角度来看,其实还是次要的。那些真正基础性的信用数据,比如卖家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状况、财税处罚记录、法院败诉记录、银行信用记录等对于信用评价最为重要的内容,作为一个电子商务企业的淘宝有这个能力或必要来采集和整理吗?这样的“信用评价”,不是玩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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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13日 AM 23:11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汶川大地震的消息不断涌来,我祈祷救援队伍能够尽快进入中心地区,能多救一个就多救一个。
如此重大的自然灾害,是对整个人类的考验。在这争分夺秒拯救生命的时候,请某些人暂时收起你的风凉话,收起你的政治目的,否则只能让还有人性之人鄙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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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 PM 11:36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2004年3月,263公司组织并主办了第一届263“YOYO”杯中国原创沟通生活创意大赛,并在互联网上公布了参赛规则,设“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1名,奖金8万元,金奖1名,奖金2万元,商业传播奖1名,奖金1万元。作品《大海》经评选以91.84分获得了商业传播组的第1名。263公司公布比赛结果为:B&T的《大海》获得“梦想天才”商业传播金奖,奖金为2万元。
张某、梁某称,其是作品《大海》的创作人,B&T是其网络名称,二人要求263公司兑现其承诺的奖金。在迟迟拿不到263公司承诺的奖金后,张某、梁某诉至法院,要求263公司履行赛前承诺,确认《大海》为“梦想天才”商业传播白金奖,并支付奖金6.4万元。
昨天(2007年10月了)法院对张某、梁某诉263公司悬赏广告“悬而不赏”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受其广告发布内容约束为由,依法判决263公司向张某、梁某支付奖金6.4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赔偿张某、梁某公证费1020元。(消息来源)
看着这个判决结果,从法律上来说,原告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但是,阿卡认为,以“猪肉价格”的角度来看,胜诉的原告其实输惨了!
2004年就该付的奖金,一直拖到2007年的10月才拿到判决(还没包括执行判决的时间),这市场上的猪肉价格涨得不是一点点啊,以猪肉价格来看,这6.4万元奖金已经贬值近30%,不信我们算算:
2004年10月下旬,大中城市猪肉(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为每500克9.04元(数据来源)
2007年10月, 大中城市猪肉(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为每500克12.53元(数据来源)
如此算来,6.4万元人民币,2004年可购买约7079斤猪肉,而到了2007年只能买到约5107斤猪肉了。此案胜诉的原告损失了“1972斤猪肉”!!想想1972斤猪肉是什么形象吧,倒下了至少可能压死2人以上,家里天天吃5.4斤猪肉,一年才能吃完。
这个新闻报道的案件能告诉我们什么呢?阿卡以为:
1、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赔偿的制度存在着问题,即惩罚性基本没有体现,连补足损失有时都无法完全做到;
2、物价上涨,特别是基本消费品价格上涨可否成为迟延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后的损失的考虑因素之一,现在未见任何判例,更不见成文法条;
3、在多数情况下,诉讼始终是一个 “付出的过程”,即使名义上的胜诉,也可能在实质上亏损许多,像本文开头那个判决可能就是一个突出的代表,这也是我在为长期客户的服务中始终将重点放在日常管理及监督上的原因之一;
4、猪肉确实涨的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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