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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三)

2008年06月12日 AM 21:40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意见稿内容

    5.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相关条款

    6.4 实现在线支付

    7.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8.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9.3 实现在线支付

延伸阅读 

    一、在线支付种类

    网络支付方式有:直接存款(Direct Deposit);自动支付(Automated payment)。 包括(1)直接支付(Directpayment),(2)电话付费支付(Telephone Bill),(3)个人电脑银行(PC banking) ,(4)销售点或借记卡支付.(Point-of-Sale /Debit Cards) 。 

    二、在线支付与线下支付

    在现实中,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支付手段及方式往往是多样化的,不仅包括线上的支付方式,也包括了线下的支付方式。如当当网、卓越网就明确提供了包括网上支付、货到付款、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北京市在一次调研中,发现“消费者虽然对在线支付越来越持积极态度, 但是尚有80%的B2B交易方式以 传统方式结算”。 

    三、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览

    (一)国内

    1、支付宝

    2003年10月18日在淘宝网推出的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由阿里巴巴公司创办。

    2、贝宝

    贝宝是由上海网付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网络支付公司PayPal公司合作为中国市场度身定做的网络支付服务。

    3、快钱

    快钱公司是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最早推出基于Email和手机号码的综合电子支付服务。 

    4、云网

    北京云网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云网目前拥有国内极其完善的银行卡在线实时支付平台和5年的数字商品电子商务运营经验。

    5、网汇通

    中国提供互联网现金汇款、支付的服务提供商,集联天下公司与中国邮政紧密合作, 提供“网汇通”业务的数据处理和经营,成立于2005年。

    6、财付通

    财付通网站 (www.tenpay.com) 作为功能强大的支付平台,作为在线支付工具,在B2C、C2C在线交易中,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同时为CP、SP提供了在线支付通道以及统一的计费平台。

    境外支付

    1Moneybookers 

    全面支持国际信用卡的支付VisaMasterJSBDiscoverAmerican Express等等。

    2Paypal 

    全面支持国际信用卡的支付VisaMasterJSBDiscoverAmerican Express等等。

    3、境外电汇

    

简 评

    支付工具及方式,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是支付环节上的手段,在线支付方式并不是电子商务具体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手段。现实中,部分商务活动因其业务特点,更适合线下支付,但它们同样可能在合同订立等方面采取线上方式,这些仍然是电子商务。推动在线支付的环境建设,并不等同于要求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都必须架设在线支付功能。

解读“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二)

2008年06月11日 AM 20:00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意见稿内容

     5.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网上商厦(B2C)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网上开店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相关条款

    5.2 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

    6.1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7.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7.2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8.1 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8.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9.1 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延伸阅读

    一、现有法律规定,经营者并不限于法人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 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该法条明确经营者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不限于法人。

    二、以下非法人组织依法也具有经营资格

    (1)个人合伙组织。

    (2)合伙型联营组织。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办企业。

    (6)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它们亦属非法人组织之例,如学校开办的工厂、商店,科研单位设立的技术咨询服务部,等等。 

    三、平台经营者对于交易的管理问题

    实际案例: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亿贝易趣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书认为,“从本案来讲,被告方(亿贝易趣网)提供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该种服务的方式表现为在一个虚拟化的市场上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用户注册、登录、查询和浏览功能,这种交易的实现尤其是商品实物交付需要交易双方在网下进行交割,在商品成交后,网络用户向被告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在这种交易过程中,被告方并非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故其对交易本身并不负责。”

    易趣网在其《易趣用户协议和隐私权保护》中也约定,“网上店铺的设立不表示本公司介入用户的管理,也不导致本公司对“网上店铺”的物品有任何的处分权利。用户对其“网上店铺”内的所有物品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并对其所有行为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

 

简 评 

    1、意见稿将具有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的范围收窄到“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否合理合法?

    2、意见稿提出要求交易平台运营商须对交易进行管理,但没有明细规定何种形式的管理,容易引起歧义。实践中,除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强制性法令外,平台提供商一般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干预和管理平台上他人之间的交易。

解读“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一)

2008年06月10日 PM 19:59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本文资料部分由季晓兰女士整理)

近日,商务部在网上就《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本文试对其中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在解读过程中提供延伸性的阅读资料以及简要评点。

意见稿内容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旨在填补国内对电子商务模式尚无规范这一空白,即认为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技术上的规范,也需要对模式进行规范。《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起草者认为该规范的制定对于政府、企业、消费者、产业链来说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政府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政策、规划等;有利于企业进行市场定位,从而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营销能力;通过使公共服务体系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规范购销行为, 有利于网络购物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全文共十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是总体的规定,包括:(1) 本规范的调整范围;(2)引用的文件;(3)采用的术语及其定义;(4)基本原则。第五条至第十条定义了六种电子商务模式:网上商厦 (B2C)、网上商店(B2C)、网上交易市场(B2B)、网上商务(B2B)、网上交易市场(C2C)、政府采购(G2B)。在每一种模式之下又进一步规定了如下内容:

(1)主体资质。

(2)卖方需要提供的服务和需要具备的能力,包括: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3)交易平台(包括卖方提供和第三方提供)需要提供的服务和需要具备的能力,包括实现在线支付、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保证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服务功能齐全。

延伸阅读

一、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2、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二、电子商务传统模式分界开始消融

艾瑞网2007年12月登载的《未来电子商务形态与趋势盘点来源》认为,基于 BtoB/BtoC/BtoB/CtoC的模式分界开始消融,新的电子商务更加开放、融合,更加秉持以人为本、商务为本的理念,商业生态特征日益突出。综 合与垂直两种电子商务模式未来将趋于融合,一体化网上交易及传统业务电子化是未来主要发展方向。

2006年5月10日,阿里巴巴公司宣布,下属子公司淘宝网将全面联合海尔、阿迪达斯、联想、摩托罗拉、诺基亚、长城电脑等大量品牌启动在线销售。阿里巴巴新的B2C模式将实现消费者“零流通利润”从企业买货的购物模式,再造产业流程。传统B2C模式需投入巨资建立仓储、配送中心,中间成本极大,利润则仅可维持在5%左右。马云并不大看好传统B2C,他认为,“在中国,B2C市场已经很成熟,但你看卓越、当当还是活得很辛苦,这说明这个模式有问题。连通B2B和C2C平台之后,一种全新的B2C模式将会产生。”在马云看来,未来的电子商务,“将没有B2B与B2C的界限,但最大的好处是电子商务将像身边的自来水一样方便”。 阿里巴巴和淘宝都只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平台,在未来几年以后,将不存在C2C、B2C等等概念,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做B,也可以做C;可以单个做,也可以做规模销。易观国际分析师屈攀认为,淘宝新B2C模式,从其表现来看实质是完全融合了B和C的B2B2C形式,而这也是整个电子商务的走向。

贵州电信“多彩商桥”于今年10月份正式开通上线。该网站打出了“国内首个B2B2C电子商务平台”的旗号,而其最大的优势在于颠覆了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 能够将企业与个人用户的不同需求整合在同一个平台上。在“多彩商桥”试运营后,已经拥有加盟商户近2000家,总交易额累计也突破了3000万元人民币。 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通常分为B2B(企业与企业)、B2C(企业与消费者)、C2C(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三种,实际上,任何一个商品从原材料到 半成品再到成品,从供应商到生产商、经销商和消费者,都是无法分割的有机体,很难有真正意义上完全独立的B2B、B2C、C2C模式。业内人士表示,随着 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和无线商务市场的不断成熟,同时整合了企业与个人不同需求的B2B2C模式是必然的趋势。中国电信在贵州试点的“多彩商桥”就是这样一个 平台。

简 评

1、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划分的尝试,并没有直接聚焦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事项,如电子商务在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保护、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环境建设问题不具有直接的针对性。

2、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的模式从来就没有固定化,相反一直在创新和融合,各个传统意义上的模式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意见稿目前的这种划分方式已经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3、从合同及民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出发,交易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其在商务中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是基本平等的。意见稿试图以交易主体是法人还是非法 人作为标准来划分模式,必然造成各个模式之间具体内容的重复规定。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意见稿中各个模式段落中的内容绝大多数完全相同,这在立法技术上是值得商榷的。

4、即使要按主体类别进行分类,意见稿的分类定义所选取的词语容易混淆。以下规范及文件中的用语更符合目前行业通行的术语含义: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

(1)企业间交易(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

(2)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

(3)个人间交易(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4)政府和企业间交易(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007全年电子商务统计报表与指标解释》中提到:

(1)B to B:指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

(2)B to C:指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交易。

(3)C to C: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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