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6月13日 AM 22:52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意见稿内容
5.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相关条款
6.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7.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8.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9.4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延伸阅读
一、报备IP地址信息的主体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统称为第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直接从第一级 IP地址分配机构获得IP地址除自用外还分配给本单位互联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使用的单位为第二级IP地址分配机构(以下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级别依此 类推)。第七条规定,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
二、独立网址和独立IP地址
网址是域名的概念,独立网址并不必然持有独立IP地址。
如同每部电话有独立电话号码一样,与互联网关联的每一台电脑均被赋予一个IP地址。我国所拥有的IP地址不到6000万个,近22名中国人分享一个地址。由于 IPv4网络的地址资源越来越匮乏,不可能共享上网的每一个用户都能分配到一个IP地址,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共享一个IP地址。大部分中小企业网站都存放在 由一台服务器划分出来的若干虚拟主机上,由多个网站共享一台服务器和IP地址,一些WEB服务器中有成百上千个域名共享一个IP地址的情况。这样对站长来说成本较低。
三、电子商务和独立网址
电子商务并不等同于电子商务网站,它的概念要广泛的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不必然需要一个web网站。
简 评
意见稿显然是将“经营性网站登记备案”与“IP地址备案”混淆起来了。
分类:电子商务与法 | 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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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2日 AM 21:40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意见稿内容
5.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相关条款
6.4 实现在线支付
7.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8.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9.3 实现在线支付
延伸阅读
一、在线支付种类
网络支付方式有:直接存款(Direct Deposit);自动支付(Automated payment)。 包括(1)直接支付(Directpayment),(2)电话付费支付(Telephone Bill),(3)个人电脑银行(PC banking) ,(4)销售点或借记卡支付.(Point-of-Sale /Debit Cards) 。
二、在线支付与线下支付
在现实中,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支付手段及方式往往是多样化的,不仅包括线上的支付方式,也包括了线下的支付方式。如当当网、卓越网就明确提供了包括网上支付、货到付款、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北京市在一次调研中,发现“消费者虽然对在线支付越来越持积极态度, 但是尚有80%的B2B交易方式以 传统方式结算”。
三、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览
(一)国内
1、支付宝
2003年10月18日在淘宝网推出的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由阿里巴巴公司创办。
2、贝宝
贝宝是由上海网付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网络支付公司PayPal公司合作为中国市场度身定做的网络支付服务。
3、快钱
快钱公司是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最早推出基于Email和手机号码的综合电子支付服务。
4、云网
北京云网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云网目前拥有国内极其完善的银行卡在线实时支付平台和5年的数字商品电子商务运营经验。
5、网汇通
中国提供互联网现金汇款、支付的服务提供商,集联天下公司与中国邮政紧密合作, 提供“网汇通”业务的数据处理和经营,成立于2005年。
6、财付通
财付通网站 (www.tenpay.com) 作为功能强大的支付平台,作为在线支付工具,在B2C、C2C在线交易中,起到了信用中介的作用,同时为CP、SP提供了在线支付通道以及统一的计费平台。
(二)境外支付
1、Moneybookers
全面支持国际信用卡的支付,如Visa、Master、JSB、Discover、American Express等等。
2、Paypal
全面支持国际信用卡的支付,如Visa、Master、JSB、Discover、American Express等等。
3、境外电汇
简 评
支付工具及方式,对于电子商务而言是支付环节上的手段,在线支付方式并不是电子商务具体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手段。现实中,部分商务活动因其业务特点,更适合线下支付,但它们同样可能在合同订立等方面采取线上方式,这些仍然是电子商务。推动在线支付的环境建设,并不等同于要求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都必须架设在线支付功能。
分类:电子商务与法 |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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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1日 AM 20:00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意见稿内容
5.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网上商厦(B2C)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网上开店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相关条款
5.2 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
6.1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7.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7.2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8.1 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8.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9.1 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延伸阅读
一、现有法律规定,经营者并不限于法人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 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该法条明确经营者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不限于法人。
二、以下非法人组织依法也具有经营资格
(1)个人合伙组织。
(2)合伙型联营组织。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办企业。
(6)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它们亦属非法人组织之例,如学校开办的工厂、商店,科研单位设立的技术咨询服务部,等等。
三、平台经营者对于交易的管理问题
实际案例: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诉亿贝易趣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书认为,“从本案来讲,被告方(亿贝易趣网)提供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该种服务的方式表现为在一个虚拟化的市场上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用户注册、登录、查询和浏览功能,这种交易的实现尤其是商品实物交付需要交易双方在网下进行交割,在商品成交后,网络用户向被告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在这种交易过程中,被告方并非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故其对交易本身并不负责。”
易趣网在其《易趣用户协议和隐私权保护》中也约定,“网上店铺的设立不表示本公司介入用户的管理,也不导致本公司对“网上店铺”的物品有任何的处分权利。用户对其“网上店铺”内的所有物品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并对其所有行为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
简 评
1、意见稿将具有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的范围收窄到“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否合理合法?
2、意见稿提出要求交易平台运营商须对交易进行管理,但没有明细规定何种形式的管理,容易引起歧义。实践中,除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强制性法令外,平台提供商一般没有法律依据直接干预和管理平台上他人之间的交易。
分类:电子商务与法 | 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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