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

“人肉”时不要罔顾自身义务

2008年08月7日 PM 09:32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7月9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人肉搜索第一案”。“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的男主角王菲因为不堪忍受“人肉”骚扰和谴责,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13.5万元。然而,由于双方律师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此次开庭依然没有结果,法官唯有宣布择日再审。
热闹的“人肉搜索”,今天终于因“王菲案”摆到了司法的面前。据闻主审此案之法院组织了五十多位法官研讨此案,这足可见“人肉搜索”对司法机关而言是多么新颖而复杂的内容。其实,对很多资深网民来说,“人肉搜索”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自“陈自瑶事件”起,到“高跟鞋踩死小猫事件”,“人肉搜索”在技术层面已经达到了成熟。而去年的“周老虎事件”更是让这一名词闪耀着公民意识崛起的光芒。
根据“人肉搜索”的搜索结果,部分网民随后会采取“污辱漫骂”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人肉搜索”引起部分公众杯葛的原因。但,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人肉搜索”与所谓“网络暴力”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多是个“条件关系”。所以,“人肉搜索”产生不当的原因并不在于此,依笔者所见,“人肉搜索”参与者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把握不清才是问题的关键。
法律,其相当美妙的一点是讲究“平衡”,特别是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当你在行使一项权利时,你必然会身负着相应的义务。而网络的部分匿名性,使得相当多的人更注重了权利的张扬,却忽视了对义务的主动承担。
所谓“成也人肉,败也人肉”,组织参与“人肉搜索”的,往往基于对某人或某事的不满或反对,而根据以往的事件,这种不满通常是基于值得赞赏的道德或法律上的考虑,能够找出这些违反公德和法律的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本是可以值得赞赏的事情,便于大家准确地对之进行社会评价性言论,这也是公民意识提高的表现,但却因组织参与者对相关法律义务的盲然或罔顾,使正当的行为演变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比如,组织或发起者很少考虑应当对事件进行基本核实。积极参与搜索的人,也很少考虑手段是否合法、搜索所得资料是不是能够全部公开这类问题,总是尽其所能地将所有搜得信息全部公开。网站管理者,也因法律对“隐私”没有具体明细的定义,对这些言论的管理心中无章。因此,当搜索结果得出,事件主角真实身份确认后,发表评论的部分网民不对自己的言论依法约束,从而从正常的社会评价言论越界到违法的侮辱诽谤上。
互联网给我们提供了分享、联络的强大动力,行使某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知情权时,你的权利行使效果将倍增,但是许多人忽视的是,相应的义务也将倍增。就如电影《功夫》里说的,“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当你忽视这种义务的承担时,你给别人造成的伤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较之于网下倍增。所以,笔者衷心希望,“人肉搜索”的组织和参与者能够趋向成熟理性,让它发挥更多的正面作用,而不是产生更多的“网络暴力”和“诉讼”。

北京关于网店办执照的新规“放软档”了

2008年07月26日 AM 00:48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这是最新的新闻消息

北京市工商局官员对备受争议的北京网店新规作出低调解释,将不会强力推行,工商局更多的还是促进和呼吁网商办照,对网店的属地和营利性界定问题,将交由市场去判断,

我前些日子写的网店办照,合法理却不合时宜就对北京这个新规提出了可行性的质疑。现在看来,北京的相关部门也不得不在真实的困境前止步。但是,这又限入了另一个可以被质疑的境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的严肃性又一次被损害。

立法时不作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发现立法不当时又随意调整法律执行的松紧度,这种两头都办错的事情以后最好少出现点。

网店办照,合法理却不合时宜

2008年07月26日 AM 46:42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81日起,北京市的网店老板们在开店前多了一道手续。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京工商发〔200886号)(以下简称“京86号文”),除了“自用商品交换”等三类情况除外,“网上开店”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虽然该文在颁布之后引起诸多强烈的质疑和反弹,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从法治精神来看仍是正确的,只是选择了错误的时间和地点来实施,因此凸显了其现实的不合理。

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引发了强烈质疑和反弹。包括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商在内的各方人士,均质疑了这个新规定,理由大多是,此规定将抬高电子商务经营的门槛、提高经营成本,开设网店的便利性以及网店产品相对于传统商务形式下的低价优势将受到冲击,并因此对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

但在笔者看来,单从法律角度而言,“京86号文”是一个公平的规定。无论是宪法的基本精神,还是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管的基本原则,都要求“平等性”,即对任何商务主体的监管、限制应当是平等对待。通俗的说,就是无论谁开店都要办营业执照,都要交税,否则就是对同样经营的主体不公平,而市场经济最容不得这种不公平。从这个角度来看,网店也是店,在网店上卖服装,那实质还是在卖服装,难道就因为是在网站上开店就可以不办营业执照,不需要注册资本,甚至不纳税吗?这对于那些在网下花钱办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的经营者来说,公平吗?由此而言,“京86号文”的规定本身是正确的,至少它在试图平等对待所有的经营主体,而不是给予网店经营者特殊待遇。同时,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它也不可能来以法规形式来设立任何差别对待的监管方式。

然而,多走一步很可能代表先进,但多走两步则很可能变成荒谬。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至少在目前,是选择了错误的时间和地点,或者说走得太快了。很明显的一点是,有关公司设立方式,包括公司设立门槛、流程以及经营资质等方面的现有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如果严格依照现有法律和相关机制操作,电子商务的便利性将受到损害。试想一下,如果目前我国也像某些国家和地区那样,对注册资本几乎没有要求,设立程序简便快捷,那么“京86号文”的出台将变成一件顺理成章的“小事”。

中国法律之所以对经营资质规定了门槛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基本考虑之一就是“安全”。而之所以有安全方面的忧虑,是因为我们没有其他机制来保障,比如说信用体制。这些环境建设问题的进展程度不仅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甚至对整个市场经济都有基础性的影响力。因此,当所有这些保障机制尚不存在,或仍然处于发展期时,“京86号文”的出台于是显得那么不合时宜、那么容易引起质疑了。

欢迎使用RSS订阅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