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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上海市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读后感(三)

2006年03月28日 AM 11:41 |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正文部分的内容细细浏览了两次,大多数的条款还是比较平实的,有些细节也设置得很好,但并没有太多创意之处,当然示范文本的意义本身并不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只是对通用的条款进行示范。这里我只对一些有些感觉的条款写点内容:

1、邮箱附件的规定

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是对服务产品内容的描述,其中对附件的规定没有设置出来,我建议使用者在这里要根据情况加上邮箱附件的限制情况,比如每封邮件的最多附件数,附件的最大字节数、附件类型的限制等。因为附件的使用已经成了现在邮箱使用者非常重视的内容了。

2、待续费状况下所收到邮件的处理

根据示范文本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的规定,在服务期满但未续费的状态下,邮箱仍然会接受第三方的来信,但邮箱用户无法收取,续费后方能收。但是,对于最终未续费结束服务的情形下,这些已经收取的邮件如何处理,示范文本未作规范。从商业安全角度出发,示范文本的使用者,特别是用户应当增加条款约定这些邮件在服务结束的状况下,服务商应当允许用户将这些邮件收取。

3、对于使用自有域名的邮箱用户的特殊规定

企业邮箱有两种类型,一是使用服务商提供的域名后缀,二是使用用户已有的域名后缀。而且,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后一种情形其实更趋于主流。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就此增加规定,比如MX设置等。

4、邮箱无法使用时的解决方案及补偿

示范文本第二条第二款第6条规定“乙方通过技术调整等方式提升电子邮箱服务质量可能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提前  天以  形式告知甲方,并尽量缩短甲方受影响的时间。”。

这一条我认为不妥,依照现在的技术,即使需要技术升级,服务商完全有条件提供备用服务等方式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另外,在此类影响的条件下,应当约定给予用户服务期限延长的补偿才能公平。

5、违约责任

示范文本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对服务商显然有保护性倾向。在服务商违约时,违约金的数额仅在服务费的范围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条款甚至有点类似照相馆印坏了照片就赔偿胶卷钱的条款。

6、争议解决条款

示范文本的设置是或依仲裁条款或到法院起诉。这类条款在实际使用中是必须二选一的,因此应当设置成选项性的文字比较合适。

示范文本内容很短,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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