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时不要罔顾自身义务
7月9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人肉搜索第一案”。“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的男主角王菲因为不堪忍受“人肉”骚扰和谴责,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13.5万元。然而,由于双方律师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此次开庭依然没有结果,法官唯有宣布择日再审。
热闹的“人肉搜索”,今天终于因“王菲案”摆到了司法的面前。据闻主审此案之法院组织了五十多位法官研讨此案,这足可见“人肉搜索”对司法机关而言是多么新颖而复杂的内容。其实,对很多资深网民来说,“人肉搜索”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自“陈自瑶事件”起,到“高跟鞋踩死小猫事件”,“人肉搜索”在技术层面已经达到了成熟。而去年的“周老虎事件”更是让这一名词闪耀着公民意识崛起的光芒。
根据“人肉搜索”的搜索结果,部分网民随后会采取“污辱漫骂”或其他不当行为,这是“人肉搜索”引起部分公众杯葛的原因。但,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人肉搜索”与所谓“网络暴力”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多是个“条件关系”。所以,“人肉搜索”产生不当的原因并不在于此,依笔者所见,“人肉搜索”参与者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把握不清才是问题的关键。
法律,其相当美妙的一点是讲究“平衡”,特别是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当你在行使一项权利时,你必然会身负着相应的义务。而网络的部分匿名性,使得相当多的人更注重了权利的张扬,却忽视了对义务的主动承担。
所谓“成也人肉,败也人肉”,组织参与“人肉搜索”的,往往基于对某人或某事的不满或反对,而根据以往的事件,这种不满通常是基于值得赞赏的道德或法律上的考虑,能够找出这些违反公德和法律的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本是可以值得赞赏的事情,便于大家准确地对之进行社会评价性言论,这也是公民意识提高的表现,但却因组织参与者对相关法律义务的盲然或罔顾,使正当的行为演变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比如,组织或发起者很少考虑应当对事件进行基本核实。积极参与搜索的人,也很少考虑手段是否合法、搜索所得资料是不是能够全部公开这类问题,总是尽其所能地将所有搜得信息全部公开。网站管理者,也因法律对“隐私”没有具体明细的定义,对这些言论的管理心中无章。因此,当搜索结果得出,事件主角真实身份确认后,发表评论的部分网民不对自己的言论依法约束,从而从正常的社会评价言论越界到违法的侮辱诽谤上。
互联网给我们提供了分享、联络的强大动力,行使某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知情权时,你的权利行使效果将倍增,但是许多人忽视的是,相应的义务也将倍增。就如电影《功夫》里说的,“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当你忽视这种义务的承担时,你给别人造成的伤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较之于网下倍增。所以,笔者衷心希望,“人肉搜索”的组织和参与者能够趋向成熟理性,让它发挥更多的正面作用,而不是产生更多的“网络暴力”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