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合同法》制订劳动合同的一些问题
前两天写的那2篇有关劳动合同的文字被朋友看见了,问我为什么不写一些具体合同条款应当如何写之类的内容,这里我回答一下:其实就我个人的看法,对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在通俗易读方面可以媲美《婚姻法》的法律,几乎谁都可以看懂和理解,不像《物权法》在解读方面需要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要求,因此,我这里就不再就那些大家在法规上都可以看到并照着做的内容再浪费我的博客空间了,只想谈一点可能被忽视的或在法规内容以外也不得不重视的一些问题,今天要说的也是类似的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制订一部本企业适用的劳动合同模板,很可能对许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看似是很简单的。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很多企业就是采取以下“便利方式”来制订劳动合同的:
1、使用劳动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
2、大段内容照抄劳动法;
3、借用其他企业的劳动合同模板。
但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制订劳动合同带来了两个特殊问题:
1、从现在起到2008年1月1日之间,如果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话,那么如何兼顾新旧法律交替的问题?哪些内容现在订立合同就要依新法呢,哪些内容在2008年1月1日起就不再有效呢?
2、《劳动合同法》新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甚至在续签时应当如何就这一问题进行管理。
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来说,并不是超难的事情,但最怕的是没有想到这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