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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改劳动合同时,请将规章制度拿出来

2007年09月25日 AM 02:13 |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有太多的公司总是将劳动合同只看成与职工签订的那几页纸,去对实际操作时经常使用的公司规章制度不重视。也许有些规章制度制订的过于详细和繁琐,某些公司甚至多年来都没有人认真再重新审核一遍,审核一下:

1、是否与劳动合同内容冲突;

2、是否与法律法规冲突;

3、是否与劳动仲裁及司法实践有冲突;

4、是否执行到位;

5、根据新的变化是否要改变些什么。

为什么要如此重视规章制度呢?《劳动合同法》已经提示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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