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上海市互联网收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读后感(二)
三、使用说明
这部分开始有肉了。
前2条没什么好说,就是一般的示范文本都会有的说明,就是说使用这个文本的人可以修改增加内容,注意合同完整性之类的。
第三条的内容才是有点针对性的。“三、用户在注册时应如实提供基本信息。如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以便服务商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如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则可能影响用户依据本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过,这个针对性还不是具体到电子邮箱服务上,这个条款基本上可以用于所有的网上服务。这是很善意的提醒说明,目的是为了确保邮箱购买者真实身份的确认,这是处理有关纠纷的基本前提。如果连自己是合同一方这个事实都无法证明,那其他的就不用谈了。
第四条是对合同中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这是我看着比较不解的一个条款,我一项一项的谈些想法:
(一)基础邮箱服务是指发送、接收、保存、删除电子邮件、管理电子邮箱帐号等服务。
这个定义中用了个“等”字,内容边界非常模糊,而且和合同正文中的定义是有些区别的。合同正文第一条第(二)款“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基础服务,包括电子邮件的接收、发送、保存、删除以及电子邮箱帐号的管理,但不限定乙方提供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等”字不见了。行文不严密。
(二)服务器端收信是指服务商的邮件服务器接收并保存用户的电子邮件,但用户在相应时间内无法接收到该邮件。
这个定义更让我摸不着头脑。所谓服务器端收信,在合同正文中只出现了一次,是在“待续费”条款中提到:
在电子邮箱服务期限届满后的 天内,甲方未续缴电子邮箱服务费用的,则该电子邮箱处于待续费状态。在此期间,甲方不能使用电子邮箱收发电子邮件,但可登录电子邮箱进行续费。其中,服务期限届满后 天内,乙方为其保留 天的服务器端收信功能。
如果我这个老网虫没有理解错的话,这个所谓服务器端收信就是指服务商那边服务器上仍然正常收信,只是不让你看到,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在合同中只出现一次的术语,从精简文本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专门写到“定义”章节里去,而且这个定义实在太不通俗易懂。既然用户是大众,定义内容最好不要太精英了。连我都要结合正文才能确切知道意思,更别说是菜鸟了。
(三)电子邮箱服务的终止是指用户不再享受与该邮箱相关的基础邮箱服务。
用“享受”一词似乎有点太过了,好象用个邮箱就是享受似的。“使用”二字即可。
其实,还有些更有难度的定义,我本来是很期望看到这个文本能够有所符合法理的规范解释,比如各种邮件的收发方式,如web方式,pop方式,比如邮件附件的限制,又比如群发邮件/垃圾邮件/广告邮件等等。但是,好象没有,正文里也没有。这也不什么错误,因为在使用说明第一句中,制定者就声明了,只是给大家 “参照使用”,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修改。
好了,今天到这儿。正文部分,争取下次一起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