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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博客侵权的法律条文吗?

2006年02月22日 AM 45:18 |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博客,可能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但是侵权并没有什么新鲜的内容,其侵权的内容无非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的形式也只是文字、言论及视听资料,只不过利用的工具是博客而已。

在没有发明电话之前诽谤他人是侵权,通过电话诽谤他人那也是侵权,哪道有必要专门为电话侵权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文吗?

法律本身就是具有概括性。社会实践的细节纷繁复杂,不可能针对每个细节及每一个变化都设立专门的法律条文。

没有专门针对博客的法律条文,并不意味着没有解决通过博客侵权的法律的存在。

互联网行业需要创新,相关的法律条文也需要创新,但法律条文的创新并不只是增加条文,而是将现在法律在合理范围内作合理的解释。除非无法解释了或产生矛盾了,再作调整。

博客发展至今,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看,根本没有必要再增设所谓专门针对博客侵权的法律条文。那些动不动就认为博客或其他新内容没有专门法律条文的思维,本身就是一种落后的而非创新的思维。那种互联网新内容无法可依的虚构情结也真不知是从何而来的,而且还颇流行的样子,好象只有提到无法可依的内容才能突显这种事物的新鲜性,真是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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