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法律+网络=?律师就网络欠费案发表看法
(原发于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it2/2002-02-06/102539.shtml)
2001 年10月24日,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趣网”)诉某用户拖欠服务费用一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事引起业界及法律界的关注,被媒体称之为”中国首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我作为易趣网的法律顾问,代理易趣网参与了此案的全部过程。此案目前已经终结,法院最后判令该用户支付易趣网所拖欠的网络平台使用费以及赔偿易趣网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作为易趣网的诉讼代理人,我对这样的结局自然感到非常欣慰,但此案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那几千元人民币的诉讼标的额。它较深刻地反映了当前网络业,包括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在此将自己一些与此案相关的思考与大家共享。
一、网络=复杂?
互联网的出现,无疑正在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生活工作方式,正如易趣网所开设的网上交易市场一样,这些新技术、新事物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从某种法律的角度来说,也使得一些原本在网下看起来比较简单的事情变得有些复杂了,比如:通过网络以电子化形式达成的协议在认定其效力时就显然就不同于传统的白纸黑字协议;与自己发生法律关系的网络用户从未谋面如何确定其真实身份等。就上述案件而言,如果我告诉别人这是一起欠交服务费的诉讼,很多人会认为这和欠交电话费一样简单。但如果我告诉别人这是欠交网络服务费的诉讼,相信很多人会直觉地感到这件事情有些复杂了。本来,这起案件可能也会存在这些复杂的因素,也许复杂到连被告都无法找到,但是由于易趣网的未雨绸缪,使得这些本来可能相当复杂的问题变得相对简单了。易趣网在构筑自己的网上交易平台之时就提前预见到这些复杂因素。为了降低此类风险,易趣网不仅从技术上来设计保证,而且聘请专业律师制定一系列网上交易规则,包括注册、身份资料登记、网上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一方面增强用户的交易安全感,另一方面将许多复杂因素简单明确化以保证电子商务的便利性。2001年7月份,易趣网从一个完全免费的交易平台转型为全面收费的交易平台,我作为易趣网的法律顾问,主持起草了易趣网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此服务协议以及易趣网注册流程也已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这个服务协议,正是上述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依据。正是由于易趣网上述基础工作的成功,在此案的审理中,许多问题如被告身份的确定、合同成立的判定,诉讼管辖地的确定、违约的确定、违约赔偿的确定等问题都显得较为明确简单。所以,网络固然带来一些复杂因素,但通过技术及法律的运用完全可以再使之简单化,特别是网络内容服务商,作为”天然的”格式合同制定者,通过制定完善的格式服务合同以及规范的经营管理,完全可以简化许多法律事实的认定。毕竟,科技,以人为本。太复杂了,那还不如网下交易呢?
二、网络=虚拟?
在聊天室、在BBS、在网络的许多地方你完全可以不必表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我们称之为虚拟,有人说,这正是网络的魅力所在。”虚拟”现在也几乎已经成了网络的代名词了。在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时也提到了”虚拟”。当时,我方举证证明,在被告每次登录商品时都可以在页面上即时看见本次登录商品所需要支出的服务费用明细。被告辩称说网上都是虚拟的,这些页面所显示的可能是”虚拟货币”(大意如此)。很难想象,如果被告到某饭店吃完饭后声称饭店价格表上的标价都是”虚拟货币”,那会是什么局面。被告这样的论点在法庭上是不值一驳的,但抛开此案看,这样的心态在网上并不是个别现象。其实,从法律上讲,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无论是传统方式还是网络方式,无论是匿名方式还是实名方式,并不影响对该行为本身真实性的认定,并不会因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行为就认为此行为是虚拟的,就比如在网络聊天室匿名辱骂他人,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世界就是现实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的规范和道德的制约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三、网络=无法可依?
恰恰相反。可以这样说,现有法律所规范的各类内容,如果这些内容涉及网络,这些内容原则上仍然遵循现有法律规范。就拿此案来说,涉及的是一个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易趣网络提供商品登录服务,用户登录商品成功后即应支付相应的平台使用费。法律判决所适用的实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适用的程序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法律适用方面,此案与其他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从此案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来看,虽然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完全通过网络电子化方式,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仍然是明确的,合同内容也是明确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及保守性,到目前为止与网络相关的立法只可以说刚刚起步,但这绝不意味着目前的网络无法可依,传统形式的法律行为其性质并没有因为e化而发生改变,通过网络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仍然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利用网络从事犯罪行为也同样不能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在这方面已经有相当的实际案例已经被人民法院审理。在此案中,被告一直试图通过证明网络的特殊性而否定双方合同的有效性,其中一个抗辩理由就是声称其在确认易趣网服务协议前因长期来的上网习惯并没有实际阅读协议,显然,这样的抗辩理由是苍白无力的,并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服务协议》可以被用户全文阅读,且被告已确认,被告关于无法阅读全文的辨称缺乏事实根据。因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的《服务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当我们在网络上畅游点击时,切记不要有网络行为无法可依的错觉,特别是在确认某些协议或作出某种承诺前仍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清楚自己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如果不计后果地在网上狂点鼠标,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漠视,而且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四、网络=无诚信?
言必行,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加强网上的诚信,已经成了网络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早期网络应用中的不成熟性,包括各类网上行为的规则没有明确,”免费服务”的泛滥以及与网络相关的普法不够等因素,目前网络上存在一种缺乏诚信的不良倾向,这一点在电子商务中体现得比较突出,经常出现违约、欺骗等情况。易趣网此次对欠费用户所提起的这起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正是在于加强易趣网交易平台用户的诚实信用观念,因为易趣网相信,只有努力形成一种诚实信用的网上交易氛围,电子商务才能顺利发展。此案中,作为被告的那位易趣网用户,可以对易趣网的服务协议视而不见、可以对易趣网的收费提示视而不见、可以一次又一次的使用易趣网的服务而不打算支付任何费用。试想,对于这样一个缺乏诚实信用的用户,有谁会放心与之进行网上交易?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在易趣网交易平台上成交活跃的用户,大多是因为在长期的网上交易中诚实守信而赢得了声誉。由此可见,只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充分发挥网络化的优势,也才能够在商务中立于不败之地,在法律上立于不败之地。
在本文收笔之际,我得到法院通知,说此案被告已经依照判决内容将所欠费用交到了法院。闻此,我感到非常高兴,毕竟这位网民还是懂得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如此的结局应该是圆满的。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同时也作为一个普通网民,我真诚地希望无论是网络服务经营者还是普通网络用户,在网上应当多一些法律意识,多一些诚实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