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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个本身存在问题的问题

2004年03月23日 PM 54:35 | 作者:李立律师(阿卡)

一个机构的效率和能力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内部制度,二是组织成员的素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亦不例外。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素质问题,随着依法治国的制度建设进程以及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成为关心中国宪政建设的人所关注的重点。许多相关的具体建议,比如代表结构的调整、人大代表专职化等也被提了出来。但是,当我们环顾世界上其他议会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却发现他们在几乎没有特别提及过同样的问题。这是不是说明代议机关组织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或者说在我国的人大制度的现状中有引起这个问题突显的特别因素?“人大代表的素质”这个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本文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一些思考。

一、人大代表素质问题的表象

我们肯定各级人大代表为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必须客观地看到,目前,不论从整体还是从个体上,都存在人大代表的素质不够高、与时代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的问题,不仅阻碍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也阻碍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以更快速度发展的步伐。从较普遍的面上,比较突出的现象有:

1、代表意识淡薄

在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代表兼职制度,人大代表们的绝大部分时间均是在其本职工作上,参政议政的时间少,影响了代表作用整体发挥。有部分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本身的参政议政能力是比贰较强的,却对代表职务漠不关心。认为代表职务只是一种政治职务和身份,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和事业影响。而本职工作却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干不好本职工作、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前途、利益就要受很大影响。

2、参政议政能力欠缺

“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的现象较普遍的存在着,在参政议政、立法讨论上缺乏一定的知识基础及能力,虽有满腔热情,但却往往有力无处使、事与愿违。

3、脱离选举人的监督及联系

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并非专职化,大多数代表并无专为履行人大代表而设定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造成客观上选举人无法有效联系人大代表,及时反映相关意见,也无法有效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代表在任期内经常被安排享有诸多特权,如在一些活动特别是大会期间警车开道、住高级宾馆等。这在客观上使代表和选民的距离变得更加遥远,而选民想接触自己的代表却变得相对困难。

4、个别人大代表个人基本素质及道德存在严重问题,甚至有涉嫌犯罪的。

正是基于上述这些现象,才会有人大代表素质需要提高的呼声,种种的相关建议才会出现。但是如果在对上述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没有进行追究之前,仅是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原则要求人大代表提高素质,未免失之于肤浅,事实上这种对人大代表素质提高的呼吁并没有直接产生任何改进的效果。

二、“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中的问题

1、人大代表的素质是由谁决定的?

人大代表的素质当然首先离不开人大代表本人的个人素质,但如果将人大代表素质的问题归入个人素质的讨论范围,那就失去了讨论价值,因为问题的特殊性正在于主体的特殊身份“人大代表”。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并不可能都亲自去行使权力,因而需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由人民选举出代表来组成代议机关和担任国家特定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此,现代国家都通过法律,确定了具体的选举制度,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特定公职人员来管理国家。人大代表,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代表。而被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被选举的人显然同样享有不愿意担任代议机关代表的自由。因此人大代表与其选民之间的关系更近似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从选举的应有之义来说,人民在选举中选择人大代表的过程,本身就包含了该被选举人的素质符合选民要求的默示。因此,人大代表的素质显然是由选民最终决定的。

人大代表的素质是由选民最终决定的,而人大代表是代表选民行使好国家权力,其利益或后果最终都得由人民来承受,那么人大代表的素质如有问题,其后果同样是由选民自己来承受的,选民可以对人大代表的素质提出要求,但没有理由要求第三方对此问题负责(除非由于选举制度的不完善,第三方可能直接影响选举的情形)。

2、人大代表的素质是何时确定的?

承接前一个问题的分析,我们自然可以就第2个问题得出这样的答案:即人大代表的素质是通过选举基本确定的,至少从普遍的意义上是这样的。在被选举人正式成为人大代表后,人大代表自身的因素及选民、社会进一步的监督、影响仍可能使人大代表的素质发生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显然不是主要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人大代表在当选后,其素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显然是超出了选民在选举时的意愿,毕竟未来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发生极端的情况,当界的人大代表是不会被更换的。选民只有在换界选举时才能行使权力换掉不合意的代表。

因此,当我们讨论“人大代表素质的问题”时,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因为无法直接影响当界人大代表职务的撤换,至多是起到提醒人大代表加强自身努力及提示在下界选举中注重代表素质问题的效果。

3、人大代表的素质是由谁来评价的?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而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从宪政的要求来看,显然除了选民外,任何其它第三方都没有评价人大代表素质的必要性。极端得来讲,假设从其他选民来看,某个人大代表的素质极差,但对于推选他出来的选民而言仍然有作出相反评价的可能性,而且这些选民的评价更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4、人大代表的素质是如何得到监督(或纠正)的?

由于人大代表当选后,其履行职权的时间是有一个较长的期间的,而基于权力不能离开监督制约的原则,人大代表本身仍然应当经常性的有效被选民及社会舆论监督。基于人大代表身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性,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应当有两重性,一方面人大代表工作之重要性决定了要保证他在履行人大职责过程中有相当的稳定性及必要的法律豁免权,另一方面又同样要求他受到高强度的监督程度。

5、人大代表的素质是由谁来负责提高的?

这本来就是“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再好的具体建议,如果没有一个伍

实施者,那么只能是空谈。谁,究竟应当是由谁去完成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任务”?很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众多讨论人大代表素质问题的论述中并没有被重点提及过。之所以如此,显然是人大代表身份的特殊性决定的,在讨论“人大代表素质问题”这个问题时,绝对不同于“职工素质问题”、“记

者素质问题”等讨论,因为它已经实质性的接触到了我国的选举制度,甚至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根据前述1-4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人大代表的素质本身就由选民来决定,除了选民外,谁也没有对人大代表素质提高这一任务负责的可能性及合法性。而讨论“人大代表素质问题”的主要人群就是选民,于是这个问题的讨论经常就有自我检讨、自言自语的感觉。

三、“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不应当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研究课题

“人大代表素质问题”的提出显然是有其事实基础的,即目前人大代表素质从建设一个更符合宪政要求及更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根据本文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仅仅是一个现象的描述,如要深究其深层次原因,根本上是离不开选举制度的研究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的。如果以现象论现象或试图离开选举制度的研究而讨论这个问题,就容易将问题类同于一般“职业素质问题”的研究,失去对研究对象的实质的准确把握。如果从选举制度的研究出发,人大代表素质的问题更应当成为其中的事实及现象描述,完全没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论证点。因此,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不应当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研究课题。

四、“人大代表素质问题”成为一个讨论热点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会在目前成为一个讨论的热点,主要是因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集中反映在于人大代表的素质问题上,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目前选举制度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其中包括:

1、选民意识的错位

按照较成熟的选举制度,选民本身应当为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的素质负责,也就是说,应在国家政治活动中有一种主人翁的意识。责任感,来自于相应的权力感。没有权力感的人是不会有相应的责任感的。在目前的选举活动中,选民的权力意识和主动参与精神显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相当不足,这也是为什么选民会在潜意识里将“人大代表素质的问题”试图归罪于第三方的原因之一。

2、人大代表特权化的认知

由于中国长期的特有历史造成了至今中国社会仍然普遍存在着官高于民以及等级化的意识,将公务员均视为持有管理民众的“官员”。同样,对于经自己选举而出的人大代表,也有相当民众仍将其视为“官员”。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因素,才会希冀有更高一层的官员能对这些人大代表进行教导、培训,使之素质提高。

3、对人大及人大代表职责的偏差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人民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选出的代表来组成。人民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表达者、维护者、体现者,是人民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他们既是权力机关的基本构成分子,又是权力机关活动的主体与操作者。不仅人大这架机器的运转需要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设定的规则来推动,而且其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重大问题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等重要权力,更要以人大代表的积极活动为基础。根据这样的制度要求,人大代表的素质应当与准确行使这些权力的能力相适应,也就是说在选举中,选民应当以这些为标准推选代表。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选民普遍对人大代表的具体职责没有着清晰的认知,这也是造成推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时出现素质不够的原因。

五、结论。

通过上述的分析,个人对本文作如下结论:人大代表素质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完善及人民群众最普遍的素质,人大代表的总体素质本质上只能通过选举活动来诉求和决定,由监督机制来保证其稳定性。任何脱离选举制度及整个人大制度而对人大代表素质问题的追问,都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反而会模糊了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质认识,妨碍对其进行完善和改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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