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台的东方大律师节目“批“诺顿
说来也巧,就在我前一篇有关
几乎是不用讨论,就几个问题,在节目开始前我和林律师就达成了一致:
- 1、
诺顿 此次事件所引发的用户权益争端,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及充分的解决途径和依据; - 2、
诺顿 在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 - 3、
诺顿 在处理此次危机中目前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和其标榜的企业地位不相符的; - 4、此次问题仅仅出现在中文简体winxp系统上,让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
诺顿 在产品质量管理上有轻视中国大陆广大用户的倾向。
在节目中,主持人洁蕙所提的几个问题很有价值,但由于节目时间的关系无法展开,比如:
- 1、为什么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此次似乎并没有受到大的损害冲击?
- 2、损失计算是否困难?
- 3、举证的难度有多大?
对于第1个问题,我认为是这些企业及金融机构本身在电脑及网络管理上投入了相当的成本,一般都另有快速恢复系统的系统设置,因此受损的程度就较低。
在节目中对此我并没有进一步展开这一问题,其实,这个问题非常值得企业的管理者思考。在如今电脑网络几乎成为重要工具的时代,这方面的风险应急机制应当在企业日常管理中事先有所准备,自我防范永远比事后救济及向责任方追索重要。
对于第2个问题,即损失的计算问题,我和林律师的意见也几乎一致,我们认为这要视每个具体受损的用户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另外,我进一步谈到了用户的过失造成损失扩大的可能性,因为就此事而言,我认为
在第3个问题上,我和林律师略有不同,如主持人所言,林律师的观点有些悲观。这一问题我没有时间在节目上充分展开。这其实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基本的原理。基于我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质证规则来看,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并不需要如刑事诉讼中那样穷尽一切可能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以相对优势原理来判断,并且法官可以将自己的日常社会经验及逻辑常识加入到认定的过程中。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此次事件的受损用户的举证并没有困难到坊间风传的那种程度,当然我仍然建议用户寻求专业人员的指引来有效举证。
还有一句话,忘记在节目中说了,这里写一下:受损用户是否提起诉讼来解决此次事件,建议将受损情况与可能发生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进行比较来决定,甚至未来可能
阿卡(实名:李立 律师, www.lawlee.net)写于2007.5.30
